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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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链接:/news/105771.html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 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的要求,昆明电力交易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初稿)起草和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相关工作,经我 办修改,形成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送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 2017年3月15日14:00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我办,过时无反馈视为同意。 此件在我办门户网站同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联 系 人:范立秋 联系电话:0871 传 真:0871 电子邮箱:fanlq@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 争、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 源〔2016〕2784号)第97条规定,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在 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日为周期的电力交易。 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 为优先发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 、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电力 交易机构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云南省内各级电力调 度机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称为市场主体。条件成熟的境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电力用户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交易。 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市场交易应符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定,并对交易申报数据准确性、交易成交及 结算结果负责。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政策适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链接:/news/105771.html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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