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一罪与数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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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说 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理论争议 1客观主义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2主观主义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 3构成要件标准说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该说认为,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单复,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上是一罪的诸种罪数形态的统称。 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有一定的数罪特征,由此而与纯粹的一罪相互区别; 二是实质是一罪,由此而与本来的数罪相互分界。 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一、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一个行为在外观上、形式上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二)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二、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2.须有加重的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三、继续犯 (一)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继续犯的适例。 (二)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主观上,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无论行为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都是一个行为,不因行为的持续、行为地的转移、行为时间的间断而成立数个行为。因此,不是一个行为的就不是继续犯,如惯犯。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继续犯的行为在既遂前与既遂后是一个贯通的行为,因而在之前及之后侵犯的客体也是不变的。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三)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等; (四)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事中共犯的形成等。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状态犯:是指犯罪达于既遂之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状态犯可分为两部分,即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这两部分是紧密关联、缺一不可的,本罪行为造成了不法状态的发生,不法状态是本罪行为对客体侵害状态的延续。 ;四、徐行犯 ; 2、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行为人的行为都出于同一个犯罪意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相同的。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第一、违法性 第二,同质性,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相同,否则不构成徐行犯。   第三,时间性,在一段时间内,行为人多次、反复地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具有相对集中性。 ;(3)行为人实施的每个行为单独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徐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一般都十分明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在行为的度上刻意规避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期逃避制裁。因此,徐行犯的单个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虽然都是否定的评价,但是在客观要件上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均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使其得以与连续犯区别开来。  ;(4)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一个犯罪。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1、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盗窃罪,偷税罪 ;2、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起刑点,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这类行为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典型的有贪污罪和走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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