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刑罚的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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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刑罚的执行

减刑的对象 减刑对象具有广泛性。其适用范围比缓刑、假释要广,且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减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前者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后者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悔改表现。(2)立功表现。(3)重大立功表现。 (三)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四)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具体说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在13年以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2年。这里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以原判刑期为准,而不是减刑后的刑期。 (3)必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就不得再执行。 1、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追诉时效中断 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无效,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其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4、追诉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时效延长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侦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民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司法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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