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平交易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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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平交易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公平交易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主体-------经营者。 2.性质------违法行为 . 3.侵害的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二、不正当竞争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欺骗性商业行为 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假冒、仿冒、虚假表示等手段推销其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罚款,吊销执照。 2.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商业贿赂行为 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区别回扣、折扣、佣金 法律规制 1.1997年之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997年之后,新刑法亦有相关规定:商业贿赂罪 (三)虚假宣传行为 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亦同属此行为。 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2)更正广告(3)罚款 2.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代言广告的主体,食品类要承担责任。 3.刑事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特征: (1)非公知性:核心特征 (2)管理性; (3)经济性:具有经济利益 (4)实用性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行政法保护 2.刑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 3.民法保护 (1)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 (五)不正当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2)不正常的削价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亦作为规制对象 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六)搭售行为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 :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八)商誉侵权行为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 (九)串通竞标行为 指投标者串通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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