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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债法概述
第一讲债法概述 案例 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十五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千元。 本案共有四个法律关系: 其一,甲与乙的汽车买卖契约关系。 其二,甲与乙的不当得利之债关系。 其三,甲与丙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其四,丁与丙的无因管理之债关系。 第一讲 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法导论 一、债法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二、债法的体系 三、债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二、债的要素 三、债务和责任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 债的类型 一、客体视角下债的类型化 二、主体视角下债的类型化 第一节 债法导论 一、债法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二、债法的体系 三、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法的概念、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债权法,债权债务关系法, 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是指以债的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动态财产法。 合同法为主干 2、债法是自由之法 任意性法律规范。 私法自由 3、债法是诚信之法。 4、债法规范的国际化趋势。 (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法 在近代法和现代法中地位越来越重要。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债的相对性原则 (参见债的特征) (一)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涵义: 法律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由,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志。 “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表示,即依其意志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志表示之内容,遂可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授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梁) 对民事主体自由及限制的基本准则: 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既需要有足够充分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王)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4条 《合同法》第6条。 功能 1、确定行为规则 2、平衡利益冲突。 3、解释法律和合同。 贯穿于债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消灭的各个阶段。 债的相对性 概念:是指债能够且只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债的相对性成为债法的属性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相对性。 具体内容: 其一,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司考民法:钟秀勇合同的相对性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解释(二)》 第16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还有第224条、第253、254条、第421条 合同保全(第73条代位权、第74条撤销权) 、买卖不破租赁(第229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第272条) 、单式联运合同(第313条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 其一,主体相对性。 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债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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