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险业风险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中国保监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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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险业风险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中国保监会

附件: 山西保险业风险定期排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山西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省域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是指可能对保险机构正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或对行业声誉及平稳发展造成较大损害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 实施风险排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原则。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管理、服务、经营实际开展风险排查与沟通,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合力;省行业协会与各地市办事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垂直管理关系,履行各层级的风险排查职责,做到系统全面,不留死角。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风险排查,既要遵循客观的定量分析,也要注重宏观基础上的主观评估,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 (三)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风险排查,不仅要针对当前经营与管理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摸排,而且要着眼长远,对可能影响和威胁公司以及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期隐患进行排查和预测,力争具有较强的预见性。 (四)具体、可操作的原则。实施风险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自身职责及主客观条件,科学设置风险指标,准确评价风险状况,确保数据真实、信息完整、层次分明、评估具体可靠。 第二章 风险的分类 第四条 结合省域市场特点及行业发展实际,山西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个案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出现投保人集中要求给予正常满期给付金额之外的补偿,或者集中退保,导致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 (二)案件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控不力或者操作失误引致的,触犯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或者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或系统性风险,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风险。 (三)群访群诉风险,是指由于理赔纠纷、退保损失不满意、公司内部管理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保险消费者或保险从业人员多人集体上访、连续上访、越级上访,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对行业声誉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发展波动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不当等造成公司业务发展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或者受经济减缓、金融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多家公司乃至整个行业出现明显发展异动或大面积亏损的风险。 (五)负面报道风险,是指由于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以及保险服务不到位,导致新闻媒体对某一问题进行连续集中报道,或者因对保险产品的定价、服务及保险经营规则等理解有误甚至主观恶意等原因,利用各种媒介进行不实报道、炒作,可能损害行业形象与声誉,影响行业稳定的风险。 (六)信息系统风险,是指由于设计缺陷、运营维护不善或者受到大规模病毒侵入等原因,造成公司信息系统数据大量丢失、外泄甚至全面瘫痪,导致不能正常经营或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是指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认定的除上述风险之外影响较大、需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置的风险。 第五条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前条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风险分类体系,将各类风险进一步细化至次级分类及风险事件。 第三章 风险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 根据风险的扩散范围和对保险机构、行业以及经济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程度,将山西保险业风险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风险,是指涉及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传染性强,有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或者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需要跨省(区、市)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风险。 (二)重大风险,是指涉及金额巨大,参与人员较多,波及范围在省域之内,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有可能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对本省市场造成较大冲击的风险。 (三)较大风险,是指涉及金额较大,参与人员较多,在市县等局部市场具有一定的扩散性,受到少数当地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有可能对部分保险机构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冲击的风险, (四)一般性风险,是指涉及金额和参与人员较少,发生在局部市场或个别网点,进一步扩散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保险机构或当地市场平稳运行产生明显影响,主要依靠保险机构自身力量即可有效化解的风险。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依据《山西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公司系统对风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风险的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排查报告的依据。 第四章 风险排查的主体及责任 第八条 风险排查的主体包括: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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