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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PPT
盗窃罪研究 小组成员:刘田田、任芝霞、朱彦南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 二 三 关于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情节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概念 主体要件: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16周岁以上(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 (一) 争议点:盗窃罪的主体包不包括单位盗窃?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1.“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1)非法占有说(2)非法所有说(3)非法获利说 2.我国现行刑法通说 ,即“非法占有说 ” (1)“非法”的含义 (2)为谁所“非法占有” (3)“非法占有”的时间关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 (二) 客体要件: 案例一:将自己所有而由公务机关合法占有下的财物秘密取回,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一般普通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三:第三人从盗窃犯处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四:窃取违禁品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三) (一)关于盗窃罪客体的主要学说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客体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是本权说。这种理论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他人占有财产的盗取不构成盗 窃罪,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 第二是占有说。该学说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占有权,只保护他人占有状态的秩序性,不评价 该占有财物根据的合法性与否; 第三是修正说。该理论试图在保护司法上的正当权利与保护事实上的则一产秩序之间寻找平衡。 对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认为是所有权,旨在追求一种公平效果。 占有说认为占有权,意在维护一种秩序状态。 修正说则理解为存在合理理由的占有,是取两种价值的平衡点。 2、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属性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a客观价值性 b可支配控制性 c可管理性 客观要件 1、行为方式 传统通说对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的定性 (1)“秘密”具有主观性。即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所要达到某种预期状态的主观断定。 通说认为,认定是否为“秘密”窃取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准,即以行为人为犯罪活动时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未被财物所 有人发现,至于财物所有人客观上是否真正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则在且不论。 (2)“秘密”具有相对性,即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仅不使财物所有者或占有人发觉即可,至于他人有无发觉与“秘密性”无关。 (3)“秘密窃取”的发生须贯穿于窃取行为的全过程。即“秘密性”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的整个窃取行为过程在其自身看来 均处于“秘密”状态之下,至于客观上财物所有人或临时占有人的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其“秘密性”的认定。 (4)最后,“秘密”的成立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仅是针对单独的盗窃行为而言的。(举例说明) (四) 通说主张盗窃客观方面必须是财物所有人以不易察觉的秘密手段获得财物的必要前提,“秘密” 是盗窃罪的应有之义。且这种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见的立法之义。 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公开盗窃的情形,如果单纯的将盗窃罪仅限于秘密窃取,就会使公开盗窃情形的案件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案例:被害人甲是一名瘫痪在床的残疾人,某口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人乙碰巧路过甲家门口,看甲家的家门敞开着,便试图进入甲家行窃,此时瘫痪在床的甲亲眼目睹了乙作案的全过程,并且还大声呵斥乙不要这样做,但乙看甲是一残疾人并未理睬,盗走甲家2000元现金以及一部手机以后扬长而去。 案例中行为人以一种公然的和平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方式的争议 (1)主张仅限于秘密窃取的肯定说 (2)主张扩大至公然窃取的否定说 (一)多次盗窃 (二)入户盗窃(略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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