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案例.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间借贷案案例

民间借贷案案例:妻子欠的钱丈夫该不该还? 2012年5月3日 08:11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施宇翔 通讯员 虞心欣 选稿:李宏洋   妻子在外借了钱,当起了“老赖”,丈夫对这些却毫不知情。出借人认为,这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不还,丈夫还。   这样的债务该不该由丈夫还?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举行法庭公众开放日,对这起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2010年8月31日,被告周某称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10万元,周某和沈某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内容,并由担保人杨某进行担保。还款到期后,沈某屡次催讨,周某屡次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万般无奈之下,沈某只好将周某和其丈夫蔡某一起告上法庭。沈某认为周某不肯还款,此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蔡某偿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称自己从不知道其妻子周某向沈某借款的事,其次周某只是一个家庭主妇,并没有经营生意。   蔡某还称,妻子周某具有赌博恶习,在外面欠下巨额赌债,而且自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沈某和被告周某借贷关系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某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沈某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虽发生于被告周某、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有与周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债务系被告蔡某、周某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被告周某并无固定职业,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何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周某个人债务,原告诉请被告蔡某共同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婚姻存续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个人挥霍而向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其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是知道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一方代表另一方借款或能够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 判出一条路来—— 一份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判决? ???? 【?判决要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有不少同志对上述观点表示异议,但因苦于司法解释的障碍,而无法逾越。即使有个别例外判决,也被斥之为违法。目前,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呼吁修改24条。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固然是一种途径,但其周期较长,“远水不解近渴”。最好的方法就是另劈溪经,从理论上寻找突破口,解决适用上述解释的障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适用该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并非夫妻一方任何种性质的举债,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作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这样,既可以逾越司法解释的障碍,又能避免适用法律上的“硬伤”,是解决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有效途径。据此,本人根据上述法理出了例外判决。本案判决理由详见北大法律网2007年6月20日《判出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障碍》?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祥玉,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汽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念正,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 ????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阮真武,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36号。? ????上诉人彭祥玉为与被上诉人张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