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有效.docVIP

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有效.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有效

张某借朱某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有效 简介:借他人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过户出名人配偶反悔,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纠纷律师详细解读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处理。 关键词: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纠纷律师 张某妻子的妹妹家因拆迁,于2004年获得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张某便在当时与妹妹的公公朱某双方口头约定,张某以朱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处101号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此后,朱某依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偿还贷款。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6月朱某取得房产证。后朱某因病去世,朱某配偶刘女士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将101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女士不但拒绝为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扬言要收回房屋。     张某找到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借名买房纠纷律师李松,李律师查看材料分析指出,本案属于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行为。诉争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2004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名买房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此借名买房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且房产证登记在朱某名下时间为2008年6月,距今已满5年,属可于市场中自由交易之物,故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另外,张某亦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现在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刘女士应履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李松代理本案,找到关键证据证明了二人存在口头约定借名买房行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刘女士配合张某办理101号房屋过户手续。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1005号 原告陈清浩,男,1952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松,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德秀,女,194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梁玉庆,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梁玉斌,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清浩与被告邓德秀、被告梁玉庆、被告梁玉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元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秀琴、闫素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松,被告梁玉斌及被告邓德秀、梁玉庆、梁玉斌的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清浩诉称:被告邓德秀与被告梁玉庆、梁玉斌系母子关系,本案案外人梁世华与被告邓德秀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梁玉庆、梁玉斌系父子关系,现梁世华已去世。2006年梁世华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当时全家共获得三套安置房指标,被告梁玉庆和被告梁玉斌各买了一套,因此多出一套安置房指标无人使用,因被告梁玉斌的配偶高杨与原告配偶高素娟系姐妹关系,梁世华夫妇与原告进行协商,梁世华夫妇放弃涉诉房屋购房指标,双方口头约定该涉诉房屋由原告以梁世华的名义进行购买。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对房屋享有一切权利,待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时,梁世华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梁世华配合原告办理了购房的相关手续,原告支付购房款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2013年6月涉诉房屋房产证下发后已满五年,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其与梁世华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梁世华已去世,且涉案房屋已可以办理过户,三位被告作为梁世华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梁世华的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就此事数次与三位被告进行沟通,但沟通未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陈清浩;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邓德秀、梁玉庆、梁玉斌共同辩称: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邓德秀和梁世华既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是口头合同关系,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按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是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原告,该陈述我们认为是不属实的,退一步讲该转让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争议的房屋的指标是福利性的,依据北京高院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和明显也是无效的。原告主张的满五年可以过户的规定是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该法律条文是不适用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邓德秀与案外人梁世华系夫妻关系,梁玉庆、梁玉斌系邓德秀、梁世华的儿子。陈清浩的配偶高素娟与梁玉斌的配偶系姐妹关系。2006年4月3日,梁世华委托梁玉斌办理签订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