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黛玉的家产---古代女子继承权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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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黛玉的家产---古代女子继承权制

林黛玉的家产 ---古代女子的继承权制度 * 古代财产继承 古代家庭成员的权利是由其在家族中的身份关系来确定 父子承受 兄弟均分 同居共财:经济上的共有关系,生活 抚养的资格; 同居共有: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家产 分割的请求权。 * 子女继承权 儿子对家产有绝对继承权,兄弟均分家产。 女儿无继承权 1.女性不承担祭祀义务; 2.同姓不婚:女性最终成为其他宗族的人。 妻承夫财:夫死后,寡妻仅为家庭财产的代管人。 古代女儿依其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 * 法律规定 夏商周: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西周确 立嫡长子继承制度。 父死子继 兄终弟及 春秋战国:进入封建社会,私有财产增多。商鞅在秦国颁布的分异令:“民 有二男以上不分异,倍其赋。”------嫡长子继承制度进一步发展 汉代魏晋时期:现出土的文献中记载了女子继承财产的法律案例 * 法律规定 唐代:宗祧制度与财产继承分开,实体法有所体现,以《户令》为中心, 由《唐律疏议》、《名律 例》和《户婚律》组成。 1.户绝 2.在室女:未娶兄弟聘礼的一半 宋代 1.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1/3; 2.女子再婚后无财产继承权; 3.户绝:立继与命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立继从其 尊长亲属。 * 法律规定 元代:汉族继续沿用旧制,其他各族依其习惯而定。 明代:沿用旧制。 清代:沿用旧制,亲生女在无男户的情况下继承绝产。 第一顺位继承人:财产共有人的妻子; 第二顺位继承人:父母双亡的在室女; 第三顺位继承人:户绝情形时的出嫁女。 * 传统习惯 1.父母在,不有私产; 2.男承家产,女承衣箱。 * 林黛玉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 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大清律例》制定始于顺治元年(1644年),经雍正、康熙、乾隆重修,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明《户令》: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 林黛玉的财产 林黛玉是否为户绝之女? 1.只可惜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 2.只惜林家子孙有限,嫡系已四代单传。 3.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 * 林黛玉的财产 林如海家产如何? 1.前科的探花,由兰台寺大夫钦点出为巡盐御史,到任方一月有余。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今到如海,业经五世,起初时,只封袭三世,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至如海,便从科第出身。虽系钟鼎之家,却亦是书香之族。 2.人物儿、门第配不上?根基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点还玷辱了谁呢(第25回)? * 林黛玉的财产 林如海死后的家产哪儿去了? 1.林如海病重(第12回)、去世(第14回)2.林如海已葬入祖坟了,诸事停妥,贾琏方进京的(第16回)。“诸事停妥”时间3个月左右 3.将来得罪人之处不少。这会子再发个三二百万的财就好了。(第72回) * 林黛玉的财产 林黛玉是否知晓? 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木,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第45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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