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委托放贷代理协议修订样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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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委托放贷代理协议修订样板

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提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选择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或《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受托人应监督贷款人进行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登记备案,确保权利有效,尽到善意履行义务。 第四条 委受托人应在会同贷款人办理完有关保证合同所设定权利的登记备案手续后,确认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数额足以抵御放贷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可向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担保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受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在受托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在受托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 2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委托借款到借款人账户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委托人可无条件的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借款人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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