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签名法律效力剖析
签名的法律效力剖析
——漫谈澳洲与中国合同法律之七
签名(本文中提及到的签名为广义,其意义为签署;自然人的签署方式被定义为狭义上的签名,非自然人的签署形式为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是订立一份书面合同最通常的,主要的形式之一;一份书面合同订立与否就取决于是否有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根据中国国情,摁手印也视为签名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合同法规定将书面合同当事人的签名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合同成立或生效,都赋予了签名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名成立即生效的话,则合同会受到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签名仅成立的(如,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方生效,或另行设置了生效条件),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对合同的内容已达成合意,但合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合同方仅能依据已成立的合同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根据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签名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被视为成立(或生效)呢?针对法律没有独立对生效作出要求的合同,是否一签名就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对合同签署方产生强制约束力呢?没有仔细通读全文而在采取格式条款形式制作的合同上签名(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等),没有留意附加条款而在商家提供的载有合同条款的付款凭证上签名,没有仔细核对文件而在错误文件上签名,因不识字或其它非过错因素而在错误引导下签名,如此等等,上述情况是否都意味着签名即生效,签名者必须受到所签署文件的法律强制性约束呢?
在澳洲(NSW)合同法的管辖范围内,合同的签名在决定一份书面合同是否成立的过程中也扮演着一个主要角色。1934年的一个案件提出了合同签署的基本原则是:通常而言,签名对合同的签署者具有约束力;即使签署者在签名时没有阅读或并不明白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此项基本原则在2004年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被再次重申,其理由是:作为一个合情合理的签名人,签名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是已经阅读及同意接受了合同所载明的条款内容;或者是,即使在没有阅读合同的情形下签名,也愿意承担合同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无论出于上述哪一种情形,签名人明知且愿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的意图都不应该被忽略。更有甚者,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已经明确提示签名人在签名之前应先行阅读,或明确提示签名人在签名之前阅读已作出明显标志的条款(提供法律文件方并提供解释合同条款的服务),而签名人仍不阅读合同或相关合同条款而签名,那么其行为只能视为签名人放弃或懈怠行使此项权利;之后,该签名人不得再以不知合同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为由否认其签署合同的效力。2004年的这个案件肯定了签名行为在合同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并同时确立了例外原则:在不存在失效因素(Vitiating elements),及不存在衡平或立法救济主张的情形下,在合同上签名的签署人,应被合同条款所约束;而该签署人之前是否存在阅读合同的事实不会影响到合同对该签署人已形成的法律约束力。
衡平法(Equity)的救济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国情,而成文法的规定也应适应各国国情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故此处不加赘述。本文着重解释的是签名基本原则的两个例外:一个是上文提到的因存在失效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签名亦无效的例外原则,另一个是特殊错误原则。
在第一个例外原则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的失效因素莫过于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当一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签名行为,是以接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为前提,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知道己身对合同的失实陈述会导致签名人对合同内容的曲解,在这种情形下签署的合同对签名人并无约束力,签名的基本原则不适用。除了失实陈述之外,构成这个例外原则的失效因素还有欺骗(Fraud),胁迫(Duress),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及不合理的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等。上述失效因素的发生,都可以排斥签名基本原则的适用。
第二个不适用签名基本原则的例外原则——特殊错误原则,其拉丁语为“non est factum”(英译为“it is not my deed”)。适用此原则的一方必须要证明所发生的错误是涉及到签署文件的基本性质,而不仅仅是文件的内容。适用这项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