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忠诚的法津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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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忠诚的法津分析

[内容摘要] 2001年婚姻法将夫妻互相忠实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本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尝试从价值分析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着重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反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详细的论述,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忠实义务配偶权身份权人格权损害赔偿责任 目 录 引言……………………………………………………………………………………………4 夫妻忠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义务的基本价值分析夫妻忠义务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中夫妻忠义务纳入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夫妻忠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夫妻忠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通奸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对完善我国夫妻忠义务制度的几点看法受害配偶方订立婚姻忠协议来弥补立法不足不宜将违背夫妻忠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婚姻是越来越自由了,但是对婚姻的不忠诚也确实给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倡导性规定是希望人们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这样做法律也不会惩罚。现在我们社会中确实存在婚外恋这种不忠实于配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反映,那么法律的倡导意义就没有发挥出来夫妻忠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夫妻忠义务是配偶权一项重要内容仅仅认识到其重要性仍离我们的理性相距甚远关键在于如何在配偶权中为夫妻忠义务定位的问题。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每部法律的原则就是他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家庭本质和婚姻家庭观,它贯穿在婚姻法的各章、各条之中。有七项: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这七项原则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能体现婚姻本质属性,反映夫妻关系实质的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原则。这一规定抽象的概括了婚姻关系的内涵,以相互忠、尊重为基础才会有男女之间的爱情,有了爱情的婚姻则更需要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即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更需要互相的尊重,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它表现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感情上的融合,精神上的体贴、慰藉,生活上的照料,在经济上的通力合作等。这些都是婚姻稳固的必要条件。夫妻忠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法理学上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我们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夫妻忠实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婚姻家庭法的这种社会性导出了国家出面保护婚姻家庭的必然性,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尽可能地保证公民的结婚权,生育权,维持家庭生活和谐的权利(忠实义务既是其中一方面)得以全面实现,保护每个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够正常发挥其各种功能就赋予了国家一种权力。此时,国家已不能因部分公民强调“婚姻家庭完全是个人私事”而完全由当事人任性。任何妨碍公民正当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或有可能侵害此项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取缔。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忠实义务正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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