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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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研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正确评价分支行行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等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增强经营管理意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包括:省、地(市)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省、地(市)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县(市)支行正、副行长。  ?第三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负有的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事项前,主管行稽核部门按照本级行党委的指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将稽核情况和结论报送本级行党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           第二章 稽核管理 ? ?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即:县(市)支行正、副行长、地(市)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地(市)分行组织进行,地(市)分行正、副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省级分行组织进行,省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总行组织进行。   上级行可越级对下级分支行正、副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稽核组长原则上应具有与被稽核人相同的行政级别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下级行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及采纳稽核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管理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章 稽核内容和程序 ? ?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要区分管理行和经营行不同的职能,确定具体稽核内容,采取不同的稽核方法,运用规范的稽核程序,对被稽核人所在的分支行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实施稽核,认定被稽核人工作中业绩、存在的问题,分清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金融方针、规章制度及总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情况。核查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中是否结合本行实际,组织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是否针对本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否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效果如何。   (二)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各项经营指标的实现程度和真实性。稽核资金计划、信贷、财务等项计划的制定、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监测、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任期内对各项稽核检查、专业检查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效果。核查对各项稽核和其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有无纠正不落实,整改无效果,甚至不纠不改的现象。   (四)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核查被稽核人对分管业务的管理程度,是否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常或定期组织业务经营情况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其分管的业务经营管理中有无严重的违规问题发生,与被稽核人的关联程度。   (五)被稽核人的决策情况。重大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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