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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述1pt
劳 动 法 学 第一讲 劳动法总论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一) 劳动的概念 1.劳动概念: 政治学上的意义; 民法上的意义; 劳动法上的意义。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 主体的法定性 内容的约定性; 对象的为他性; 结果的有偿性; 保护的强制性。 (二)劳动法概念 1.概念 几种理论: 其一、劳动关系+附随关系说; 其二、劳动关系+密切关系说; 其三、产业领域中的雇佣关系说。 共性: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 几点说明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是从民法分离出来的; 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王全兴)。 2.特征与功能: 特征:公私兼顾、保管统一、协调标准结合、实体程序配套。 (1)协调功能; (2)解雇保护功能; (3)维权功能。 (三)国外劳动法的立法模式及特点 立法模式: 1、劳动法典模式。 如法国、俄罗斯; 2、民法典+劳动单行法模式。如德国; 3、多部单行法的模式。如英美国家 外国劳动法共同特点 一是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备(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二是劳动法已发展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三是劳动法向国际化趋势发展。 (四)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司法解释。 此外,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狭义)。 2.特征 (1)主体固定——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他我结合; (2)过程特定 ——产生在劳动过程之中(附:相关法律条文); (3)双重属性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4)关系交叉 ——隶属关系+平等关系 (5)双向给付——劳动者给付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我国劳动关系类型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 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者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 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4.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①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附:1995年劳动部309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②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执行) 。 ③.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②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附:事业单位规定); ③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④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附:事业单位规定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2011年,人社部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2年,国务院《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⑤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⑥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附有关规定)。 ⑦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附: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1997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关系认定标志 实质标志:用人单位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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