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21讲(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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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第21讲(第八章)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念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个人和单位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是刑法分则第七章规定的犯罪,从刑法第368条到刑法第381条,共21个罪名。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类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所谓国防利益,是指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秩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本类罪犯罪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军事禁区等等。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 “危害国防利益”是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必备的客观要件。这种危害包括两方面: 1、表现为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入住爱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破坏造成严重损失等等。 2、足以造成危害国防利益的危险。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都会造成危害国防利益的危险。 (三)主体特征 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单位包括公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四)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本类罪的21个罪名根据是否以“战时”为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 (一)平时和战时均可以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368条到第376条) (二)战时特有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376条到第381条)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害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 本罪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注意以下三点: (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军人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军人伤亡的后果。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威胁既可以当其面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其企图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军人本人,亦可以是军人亲属。暴力、威胁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虽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如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只是对其进行顶撞、谩骂、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则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倘若没有阻碍其执行职务,如先企图阻碍但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职务,则不构成本罪。 (3)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职务的军人受阻等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本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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