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完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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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完成)

关于我国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在综合研究分析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和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建设主管部门的任务和组织、建筑业管理的法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建筑业的信息化及建筑业的市场化等,对我国的建筑业管理的改革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改革 、 发展 、 思考 一.关于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任务和组织 (1)转变管理观念,增强为建筑业发展服务的意识 工业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始终把行业发展服务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不仅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建设行为,更多的是为他们提供政策及法规方面的服务。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 (2)把促进建筑业的整体发展作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与我国不同的是,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在工业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并不占重要地位,政府的作用是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和产品的质量以及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以推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不是过多的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和生产。对建筑市场各主体的管理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等实现。在市场机制下,经法律和经济手段应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首选方式。 (3)法制是政府管理的基础 工业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机构的一大特点是:从事建筑法规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机构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建筑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法规职能部门主要从事:与建筑业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事宜;为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公共工程中的法律工作;立法咨询工作等。法制建设确保了政府在按照法制管理建筑业的轨道上行进。 (4)组建环境、交通、建筑集成化的政府建设主管部是组织改革的方向 经历九十年代的建筑业萧条后,各国建筑业相关部门都在进行机构改革。组建环境、交通、建筑一体化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但符合集中管理、精简机构的目的,而且与建筑业的最终目的相吻合,即决定人类生活质量的不仅仅是住房,还有交通、环境。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九十年代的一些国家终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英国1996年完成合并交通部和环境部,成立环境交通与区域部。 (5)政府职能向专业组织转移是精简结构的有效方式 进入九十年代,工业发达国家普遍经历了建筑任务量减少的困境。为减少政府开支,精简机构成为各国政府的改革方向。机构精简了,政府职能不能削弱,所以相应的职能就向专业人士足迹(学会)和行业协会等民间或半官方机构转移。 (6)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工业发达国家都把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际合作是各国政府打开建筑市场的主要方式。其常用的方法如下:统一规范;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等。 (7)信息化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工业发达国家都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如英国建立建筑网和承包商数据库,使大众能够查询政府在建筑方面的规定和承包商的情况;香港借助计算机系统,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监控;新加坡实现政府的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日本政府制定15年计划,要求在2010年前所有国有投资工程的设计委托、招标、物资采购等全过程管理都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重要的决策也由计算机辅助进行,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信息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我国建设主管部门也宜考虑进行类似建设。 二.关于我国建筑业管理法规 我国的建筑管理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基本一致,包括法律,条例及细则、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个层次,但我国的建筑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少,规章多,“红头文件满天飞”,规章制度自相矛盾,法规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有待解决。在法规制定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建筑业立法程序需要改进 我国常常是先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这种立法程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建筑业管理没有系统性,政策变化无常,对建筑业的发展不利,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一般是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法律,对某个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有关的条例,对法律进一步细化。 (2)专业人士组织(学会)及行业协会 制定有关法规,明确专业人士组织(学会)及行业协会在建筑市场及其管理中的地位、作用;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建筑市场中的专业监督管理和协助作用。 (3)缺乏建筑管理方面的专业法规编制人员 在工业发达国家,都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法规编制人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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