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秘密试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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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秘密(迄今为止最详细)| 劳动法库 2016-01-08?劳动法库 文︱张佶,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基金征收科科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 作者重新修订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实务文章投稿:szlaw@ 导读: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女职工与女干部傻傻的分不清?看完本文就明白了! 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如下:上诉人李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在李某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5号】中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这让笔者联想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务中会遇到女职工退休的两个棘手问题:一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又应当怎样避免法律风险?看了上述案例之后很多HR们不尽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无论正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如何制定,若维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二元化”,这些问题依旧会在劳动法实务中产生。我国我们究竟应该怎么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实践操作呢?笔者有感而发,浅谈对这些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体系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76号)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 也就是说吗,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依据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讲得再明确一些,曾经从事普通岗位的,也可以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曾经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也可以从事普通岗位。 二、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谁说了算? 关于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究竟有谁说了算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也是经常可见,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笔者分析了全国各地的一些司法实践案例,进而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 1、“三资、私营”企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 在私营企业中,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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