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提示班讲义全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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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考试概况分析 一、考生类型 针对考生不同的复习情况,告诉大家如何更好地利用考前最后的时间,帮助考生顺利通过中级经济法的考试。 二、考试难易程度 中级经济法考试难度并不是特别大,最近这两年试卷难度也在下降。 三、题型题量分析 与去年考试一致。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简答题:共3题,每题6分,共18分;综合题:共1题,共12分。 第一章 总论 一、经济法概述 1.第2—3页: (1)经济法的渊源: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③法规 a.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④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⑦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律行为与代理 1.第13—14页: (1)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④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第16页: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18页: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经济仲裁与诉讼 1.第20页: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第22—23页: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d.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f.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第26—27页: (1)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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