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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考试概况分析
一、考生类型
针对考生不同的复习情况,告诉大家如何更好地利用考前最后的时间,帮助考生顺利通过中级经济法的考试。
二、考试难易程度
中级经济法考试难度并不是特别大,最近这两年试卷难度也在下降。
三、题型题量分析
与去年考试一致。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简答题:共3题,每题6分,共18分;综合题:共1题,共12分。
第一章 总论
一、经济法概述
1.第2—3页:
(1)经济法的渊源: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③法规
a.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④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⑦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律行为与代理
1.第13—14页:
(1)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④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第16页: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18页:(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经济仲裁与诉讼
1.第20页: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第22—23页: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d.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f.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第26—27页:
(1)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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