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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法律法的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罚责
本条例共计八十二条,仅罚责一项就占了二十四
条,可见对违反质量标准的处罚是严厉的、认真
的、全面的。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可处以整改、罚款,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赔偿,直至追究法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国务院393号令);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规[2007]168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⑷审查执行合同的规范标准、安全标志,强制性标准、安全费用等情况。
⑸监督按规范标准施工、制止违章、安全标志,强制性标准、安全费用等情况。
⑹实施旁站巡视检查质量,参与验收及隐蔽工程签字。
⑺审查竣工文件,确定保修时间及工作,确定质量责任归属。
;第三章 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二、通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
㈠ 甲级企业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专业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㈡ 乙级监理企业可承接3000万元以内省内各类通信专业监理业务,1万平方米以下综合布线工程,80米塔高以下铁塔工程业务。
㈢ 丙级通信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1000万元以下本地网通信各类专业监理业务,5000平方米以下综合布线,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业务。;三、通信监理工程师实行认证管理,从事通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为电信工程和铁塔工程。
四、通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总监应取得资质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监理经验,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全面负责监理业务,履行监理合同,是企业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最多可同时担任3项监理业务。;五、监理企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监理、施工、合同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
六、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七、通信监理企业不得与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利害关系,不越级承担监理业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外借资质证,不泄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监理工程师要执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四、通信工程监理按以下程序实施:
㈠ 编制监理规划;
㈡ 按工程进度分专业编监理实施细则;
㈢ 按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㈣ 参与工程验收,签署监理意见。;五、监理企业要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未经监理签字的材料、设备不能使用,未经监理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监理签字,建设单位不拨工程款,不得验收。
六、监理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监理不得变更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监理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七、监理应协调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产生的各种争议。
;八、监理应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其工作程序如下:
㈠ 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有安全监理的内容;
㈡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技术方案;
㈢ 加强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情况紧急可下暂停令通知整改。
㈣ 竣工后,监理单位要整理有关安全全方面的资
料,并立卷归档。
㈤ 监理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第五章 监督管理;四、部及省通管局应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销证书,并公告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监理企业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的,法律规定的应注销资质的其它情形的。
六、监理企业超越资质,骗取资质,未取得资质承揽业务的,由通管局按质量管理条例61条规定处罚。;七、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部按279号令第62条处罚。
八、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部或通管局按279号令第67条规定处罚:
㈠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㈡ 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资质或资格证书都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十、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部及通管局按安全条例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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