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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看公安机关应重视几个国家赔偿问题
从聂树斌案看公安机关应重视几个国家赔偿问题 摘 要 聂树斌国家赔偿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高于268万元的赔偿决定,其中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创造了历史新高。本文立足公安机关的角度,结合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特别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剖析,以期重视国家赔偿,规范刑事执法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 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冯艳梅,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国家赔偿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6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父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2681399.1元,张焕枝、聂学生表示接受这个结果,这预示着聂树斌案提出的高80元的国家赔偿案即将画上一个句号。对于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P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办案起点阶段的公安机关,重视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对于规范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要重视国家赔偿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聂树斌赔偿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的决定,创造了至今为止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的新高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赔偿体系中的一类赔偿义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到201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是化解公安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权,落实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要准确理解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的法律规定
《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①
第三条规定的是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无论是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均纳入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限,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三种属于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违法刑事拘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上述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侵犯当事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并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要全面把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实践适用
1.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把握条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致人精神损害,二是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意见》)中规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因人身受到侵害而受到影响的多方面因素,如人身权受损害的程度、精神受损情况及工作、学习、家庭生活等方面受到影响的情况,综合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就能达到赔偿效果,消除损害带来的影响,恢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则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意见》,如果被侵害人因致害行为发生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③
2.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酌定相应数额。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把握“相应”,综合酌定具体数额。实践中公安机关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意见》,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因“综合酌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突破,越是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其突破的幅度就会越高。呼格吉勒图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达到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94%,三年后的今天,聂树斌案给付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比超过98%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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