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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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研究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本章难点: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55)  (一)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射倖性(对应对价合同)      2.附合性(对应商议合同)      3.双务有偿性(对应单务合同)   4.要式性-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P56)   重点:定值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P58)  (一)投保单(要保单):有时包括体检书  (二)保险单: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  (三)保险凭证(小保单):1.用途;2.效力  (四)暂保单(临时保单): 1.用途;2.效力  (五)批单(背书) 保险合同的要件:投保单与保险单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概念,条件,权利,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1.保险人(承保人):以自己名义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在我国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条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09年)第七条):     例如: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2)义务:解释条款;及时出单;告知免责事项;按约赔付保险金;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弃权后禁止反言  (3)权利:要求告知;收取保费;要求整改;依法解约;代位追偿  2.投保人(要保人,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支付保险费的人  (1)条件: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人;B.具有保险利益;C.具有经济负担能力  (2)义务: A.如实告知;B.履行保证;C.支付保费;D. 通知与报案;E.防灾施救;F.提交资料  (3)权利: A.解约(退保);B.退保选择权(领取退保金等);C.有条件的保费豁免;D.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其源于财产或者人身关系的经济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条件:产险中多为投保人,人身险中必是自然人(身体、年龄等限制)   (2)义务:除交费外,与投保人近似   (3)权利:认可保单;请求(生存)保险金;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2.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条件:任意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出生婴儿)或法人  *产生(变更):指定或法定   指定-实际只能由被保险人指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除外),顺序、人数与份额可以任意决定与修改   法定-依《继承法》而定,原则上受益份额等分  2.受益人(续):  *关于受益权:受益人在将来可请求死亡保险金的权利   -是一种期待权,但不等于保险金请求权   -也不等于继承权,并不能被继承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或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依法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与遗产:理论上二者不相等    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几种情况(新《保险法》第42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例4.1:学生武某于1995年9月在学校集体投保了期限一年的“学平险”,保额3000元,未指定受益人。武某的父母已于1993年5月离异,武某同母亲、外婆一起居住。    1995年10月9日武某与母亲及外婆在家中遇劫被杀,武某晚于母亲和外婆死亡。几乎同时,被保险人武某的舅舅和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领取请求。则保险金应如何分配?(本案中再无其他的当事人)    分析:因为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42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武某的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额领取保险金3000元,其舅舅不能领取。 另外,此案例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保险金又该如何给付?   (1)若武某最早死亡,外婆最后死亡    武某的父亲继承1500元,舅舅转继承1500元    若父母未离异,   (2)若指定了武某的母亲为受益人,且武某先死亡,其母亲、外婆相继死亡    武某舅舅作为该案唯一的转继承人,可全额获得保险金3000元   (3)若仍指定母亲为受益人,死亡顺序为母亲、外婆、武某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武某的遗产由其生父全额继承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人 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约定保险业务的人(代理展业、代收保费、代为理赔)  (1)性质、特点(P63)  (2)分类:专业、兼业和个人代理  (3)(个人)从业资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 第七条    eg.具备大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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