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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地方行政制

秦汉地方行政制;地方分权的活动:汉初的七国之乱,唐中期的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的局面,后来进一步发展为五代十国,至北宋初年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藩镇为体才得以解决。北宋以后中央在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中已处于绝对上风 影响: 积极 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有利于稳定政局,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消极 高度的中央集权,造成地方官对中央的依赖和服从,地方缺乏自主权,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秦代实行郡县两级管理体制 作为中央集权下的地方政府,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而形成于秦朝。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秦初划为三十六郡,秦末为四十余郡,郡设郡守、郡尉、郡监。县设令、长和县丞。 秦:设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县下有乡,实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最高长官分别为郡守、县令(长); 每郡设郡守、郡监、郡尉,各自职能不同 秦汉在一县的基层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县以下还有亭一级组织。 乡设秩、啬夫、三老、乡佐、游徼等乡官; 里设里魁或里正、里典,兼有官民双重身份 ; 汉朝地方政府机构比秦复杂。汉仍为郡县制,但有“郡”、“国”之分。郡长官为太守(景帝改郡守为太守),县长官仍为令、长、县丞。 1、郡有三类(三辅郡;普通郡;边郡)、职责 2、郡以下设县、国、邑、道 州的出现: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汉武帝元封五年将郡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置刺史一人。东汉以后,刺史权力增大,到东汉末年遂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政府体制,但不断分州析郡增县。 ;;一、秦汉言谏制度 秦中央设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为谏官。汉承秦制,但在规模上有所扩大。秦汉言谏制度最主要作用是为皇帝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秦汉中央监察制度 秦代尚无专门的监察机构,而是以副丞相御史大夫兼管检察工作。西汉仍然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武帝设置丞相司直与司隶校尉为监察机构,以分御史大夫的监察权。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 8年),以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御史台专司监察,但仍属少府节制。汉中央监察机构的职掌:1.掌制律令,参与制定国家主要法律,并主持草拟有关法令。2.纠弹违失,察举非法。3 .考课百官,荐举人才。3 审理重案、疑案。4 .以监军身份督军作战。 三、秦汉地方监察机构 秦朝的监御史被派驻各郡负责对地方的监察。为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监察郡国守相。 ;秦地方行政区划:郡、县(道); 郡、县、乡、里以至什、伍 西汉初郡国并行制;汉代创立十三个州 东汉地方行政区划:州、郡、县; 郡国,州,县,乡,里;从秦代开始,中央严格控制属郡,并建立起一套从郡到乡里什伍层层控制而又十分严密的地方统治网,由皇帝提控纲,递次铺向全国各个角落,这是符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则的。; 汉代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裂土封爵,欲以同姓诸侯王镇抚天下,诸侯王国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形成郡国两制。建立诸侯王国,本意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实际上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形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经过几十年的“削藩”努力,诸侯王的实际权力被剥夺了,虽有王国之名,但却仅有衣食租税的权力,王国和郡县实际上一样直接受中央领导,两制变为郡国制,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精神被东汉魏晋南北朝所继承,即使是西晋大分封,也不给诸王以治地的行政权。 ;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任免、监督和考核上。秦代自县长吏起,一律由中央任命,这一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秦代在地方官设置上主要是使其构成相互制约和监督之势,从中央至县乡构成三个行政系统(丞相、郡守、县令、乡有秩为一个系统,御史大夫、郡监、县丞、乡三老为一个系统,太尉、郡尉、县尉、乡游激和亭长为一个系统),从上到下按纵的系统监督考核,又在横的方面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汉代基本上继承了这个方针,并且经常遣吏到地方巡回视察,所遣之吏主要是丞相史和御史,仍是按两个系统分别巡察,借以从不同方面获得不同讯息,并便于比较审核。设立13部(州)刺史以后,这个基本方针改变了,三个系统逐渐归一。至东汉时,为削夺地方势力,取消了郡都尉和郡国军队,以加强层层控制的方法来集中管理,并逐渐形成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其本意在于加强集中管理,但却形成政令归一的状况,使主要长官的权力扩大。因此,遇到社会动乱,这些地方主要长官便凭借其独自控制的军、民、财、政诸权,而成为专兵擅权的割据者。魏晋南北朝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争时期,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地方官身兼军、政两职是乱世的常见现象。地方政权令出一门,政行两端,出现了“双轨制”,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因此中央多次采取析州分郡的方法以缩小地方势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威,在当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从秦开始,地方长官就有自辟僚属权,虽然中央限制郡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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