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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其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但一般认为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某些分则条文还对许多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要求。 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因此,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5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现代刑法只把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没有表现为身体举止的行为,就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以致危害社会。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即包含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例如,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扶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成立不作为犯在客 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客观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例如,因为过失,将他人拘禁在某一场所,但随后发现自己的失误,行为人就有义务使他人恢复自由,如果不释放被害人,使监禁状态继续维持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又如,因为开玩笑,误将朋友推到河中,后者迅速陷入漩涡中,行为人先前的危险创设行为就使其产生了救助义务,在救助较为容易的场合,拒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必须做实质判断,此时,需要考虑:其一,法益是否存在现实的危险?其二,先行行为是否创造、设置了这种危险?某些行为貌似先行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没有创设危险,不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三,行为人是否因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换言之,需要考虑法益面临的现实风险是否为行为人所亲自造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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