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方案.PDFVIP

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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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大气环 境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2013 年9 月,国务 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 号), 明确提出“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2015 年9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提 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 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为落实码头油气污染治理的任务要求,交通运输部、环 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原油成品油 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下一步 各相关部门依据《行动方案》有序推进码头油气回收工作。 本方案中的“码头油气”主要指装船过程中由于油品蒸发从船 舶中排放出的油气,其主要成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VOCs )。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政府引导 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政策指导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依 1 托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逐步健全有关政策法规与标准规 范,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全面提升我国油品码头大气污染 控制水平。 (二)总体安排。2015 年启动第一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 工程,形成相关标准规范初稿;2016 年启动第二批码头油气 回收试点工程,形成相关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 年完成 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后期,根据试点工程情况,在全国 范围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制修订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防止船 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MARPOL73/78 公约附则 VI )等法 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结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相关标准的修订,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 参与,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 (二)制定码头油气回收系统有关技术规范。参照国际 海事组织(IMO )《关于蒸气排放控制系统标准》 (MSC/Circ.585 号通函)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则,交通运 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码头油气回收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制 定船舶油气收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三)制定码头回收油品的处置办法。基于试点工程的 投资和收益情况,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参与并配合制定 2 回收油品的处置政策方案,明确回收油品的销售经营许可问 题。 (四)完成全国码头油气回收规划研究。根据试点工程 经验,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论证推广的利弊,研 究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总结适合各区域、各类型码头的油 气回收推广模式,制订推广计划,完成码头油气回收规划研 究。 三、任务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5 年,交通运输部牵头在长江三角 洲、东南沿海等地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码头中遴选试点 码头,启动第一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2016 年,交通运 输部牵头在环渤海地区、长江干线、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 三角洲地区,再遴选一批原油或成品油码头作为试点,启动 第二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码头试点工程确定后,选择与试点码头相匹配的船舶进 行试点。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回收油品归码头设施投资 人所有,并依据回收油品处置办法对回收后的油气进行处 置。 (二)推广阶段。试点工程成功后,依据相关政策法规 和标准规范,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规划,在全国开展码头油气 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 3 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油品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码头油气 回收系统改造,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已建原油、 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率先推广油气回收,随后在全国 其他地区推广。 新造油船应全部具备进行码头油气回收的条件;在用油 船通过改造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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