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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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论文.doc

  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论文 .freel·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74页。)”在现代法视野下,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注:[英]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页。)”它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对于正当法律程序,我国立法上也有所体现,如《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在正当法律程序引入我国法律领域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缺乏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识,只把它当作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认为只是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而忽略了它在法律价值取向的衡量标准上的指向性作用。其次,即使在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正当法律程序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追诉机关权力过大,控辩诉讼地位不平等。再次,即使作为一种法律适用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追诉机关“有法不依”,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在正当法律程序国际化的今天(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66年《美洲人权公约》均对正当法律程序及其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应引入这一理念,并逐步内化为我国诉讼文化乃到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这一理念下,在审前程序中树立控辩平等的抗辩观就成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为此,一方面要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另一方面,要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真正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形成审前程序中控辩平等机制。 2、转变诉讼观念,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错误思想倾向。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加强了人权保障的立法,但基本上还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之上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保护人民只不过是准确惩罚犯罪的另一种提法,因为惩罚犯罪能够做到准确无误本身就意味着不枉不纵,无罪的人会因国家准确惩罚犯罪享受其反射性的利益(注: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在审前程序中,“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得更为明显,表现之一就是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赋予了侦查机关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如在侦查手段上,我国的侦查机关可以自主决定适用包括电子监控、秘密搜查等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调查犯罪,侦查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不受限制。相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严格抑制,不仅人身自由常常处于被羁押状态,而且还要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对于其提出的问题,还要“如实回答”,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保障,但我们所说的人权保障更多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诉讼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权利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被侵犯。在审前程序中,这种侵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尤为突出。因为警察掌握着直接侵害公民权利的公共权力,并且这种侵害往往冠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而披上正义的外衣,从而为揭露和纠正这种侵害带来难度。为了减少这种侵害,除了为防止侦查权力滥用而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增加权力滥用的成本外,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诉讼观念,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转变诉讼观念,首先就是要转变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观念。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是犯罪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当然结论。其次,要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目的在于对所有公民的法律保护。因为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了罪,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为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以此为契机,诸如被告知指控罪名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指控人和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等等,均应纳入审前程序的改革视野。 3、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律师参与范围。 刑事诉讼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处于弱者的地位。为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保持最基本的程序公正,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无疑成为审前程序改革的又一重点。 从理论上来讲,犯罪嫌疑人最有条件防御对他提出的指控,因为自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他就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一切诉讼权利,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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