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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什么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什么 篇一: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二、行政合理化原则:他要求行政权力应该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3)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制定和执行都要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行政领域要实行平等裁量。 4)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和私益的基础上选择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 三个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行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比如说超载的客车,仅仅是罚款便放行,它并没有制止超载货车带来的危险的目的,明显违法了妥当性原则) b.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的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 比如说某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采取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都能达到目的,但是这一原则就是应该采取前两种处罚措施。) 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指行政手段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权益,不能超过这一制度。 三.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损失。(任何法律都必须得到民众的信任和认可。公民依法行使基本权利,一旦形成法律关系或者依法取得法律关系,即对产生信任和依靠,信赖保护体现对法律关系或法律地位的维护。) 四.正当程序原则:基本的程序原则。任何人或者团体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三个子原则:a.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会议的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行政管理的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 b.公正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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