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要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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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 一 仲裁的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 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 2或仲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三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 (一)仲裁委员会 1设立地方: 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 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 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 (二)仲裁员适任条件 1仲裁员选任资格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四 仲裁协议 (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 (二)内容 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合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问题 1效力体现——当事人、法院、仲裁委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26条)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2效力确认 (1)确认机关 ——仲裁委员会、法院(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说明:A、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已经做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只要仲裁机构尚未做决定,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确认的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说明: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解释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说明: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 1无效和失效形式  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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