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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总商会广州枣庄商会章程
广州市山东枣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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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山东枣庄商会 。英文名称是GZ ZAOZHU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ZZZ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枣庄五区一市区域内在广州经商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认可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商养会、以会聚商;以“德不配位,必有灾殃,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为指导思想,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民政局、枣庄市工商业联合会 枣庄市总商会和广州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粤南大街25号 荔河商贸大厦2009/21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省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广州市内祖籍在枣庄的人士,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或股东等;
(二)团体会员。在广州市内祖籍在枣庄的人士依法开办的或在其中有领导地位的行业商会、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等;
(三)个人会员。广州市内祖籍在枣庄的人士依法开办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公约;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上报枣庄市总商会批准;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和常务理事会超过一半成员参加即为合法)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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