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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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第三节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 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部门也有权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有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等。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 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 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为了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得到贯彻和实施,该法还规 定了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 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 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其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及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利用行政处罚 的手段位被破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得以恢复。该法规定的行政 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 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质,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位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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