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再发现——论动态法视野下的个体观.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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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再发现——论动态法视野下的个体观

论文编码: 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人”的再发现 —论动态法视野下的个体观 作 者 李贤勇 系 (院) 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03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赵江涛 论文成绩 日 期 2007年6月12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 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 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人”的再发现 ——论动态法视野下的个体观 李贤勇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摘要:人们通常认为稳定性是法的特征之一,它总是用最抽象的东西去衡量这个多变的世界,以求得生活的稳定和环境的安全!然而,由于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世界也在不断的变化,所以制订出来的法律也会因时代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同时,又因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般人而非具体的人,这就会忽视个体的利益要求,进而使法律成为控制个体而非服务于个体的东西!因此,我们应当用一种动态法的观念去看待这个世界!着力从纵向与横向上说明动态法,并立足于关系中的个体,探讨动态法的关注与现实,以获得有益的启示,进而达到法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真正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个体观;构建适用于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和谐法!创造新型的以人为本的法与个体和谐共处的关系! 关键词:动态法;法域;法距场 ;法学异化;个体观;和谐法 通常合法性会成为合理性的依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理性都能转化为合法性!当改变不合理的现状所付出的代价过大时,维持现状就成了最好的选择! ——题记 引言 人类很自信,有时显得有些自大,但更多的时候是力不从心,你想怎么样和能怎么样是两回事!很多东西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有脱离我们控制的趋势,法律不过是其中的一种东西而已!最初我们设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结果却是:我们的生活更加复杂了,而且日益脱离我们的控制,这就是法律的异化!但我们不应当只看到现象,还应该找出背后的原因;前提是明确法这一概念的范围,根本是摸清法演变的规律,构建和谐法才是任务,而树立正确的个体观是归宿!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将法看成动态的法——以自身的变化适应社会需要、动态平衡的法!看一看现时的一些人对法的定义,就知道我们距离事实的真相还有一段距离:法是命令、法是判决、法是行为规范、法是工具等等,而更多的人推崇法是规范体系①。但是我们唯一要明确的却是“法学是一个过程,一个动态的概念”②;并且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法注定是要消亡的!悲哀的是我们看到的法,却呈现为一个不断扩张、不断侵蚀其它领域的过程!它成了一个独立的事物,独立的可以让人放弃一些东西以获得法的认可,以至于个体离开它就不能生存,个体观没有它难以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人是社会的人、要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法抽象的对待人,一般的人,而不再是独立的个体、真正的人!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树立服务于个体利益的观念,而不能仅仅满足整体的需要!同时,要动态的看待法律,构建动态法视野下的个体观,再次发现人! 一、动态法的纵向:人是法发展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理由的,而且它们的发展也是有原因的,法更不例外!从纵向上看:法的产生、存在、发展、消亡是由人需要的变化引起的,法从来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范畴,古时的法与今日的法有很大的不同,现在的法和未来的法也会有很大的区别!从历史的角度看:人对物的支配产生行为,而法就是规范行为的,因此法是为了调整人对物的依赖性的需要而出现的,而当人对物的依赖超过对他人的依赖需要时法就有了存在的必要!当然人对物的依赖性的变化会相应的引起法的变化,一旦人对他人的依赖超过对物的依赖,法也就开始了消亡的步骤。因此我将法存在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的总和称为法域,而法演变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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