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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 Enterprise income tax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内容是: 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额确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税额扣除等。 本章难点问题有: ①计税收入有哪些? 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③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④亏损如何弥补? ⑤境外分回利润已纳税款怎样扣除等。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合法所得;纯收益;实物或货币所得; 中国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境外已纳税款可抵扣) (2)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①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抵免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包括销售库存商品、产品、在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包括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仓储、邮政、电信、饮食、旅店、旅游、娱乐、广告、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法律、会计、咨询、代理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因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的收入,应全额计入收入总额。 9、其他收入。这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等。 (二)、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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