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龙腾工贸公司诉重庆市垫江保温材料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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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龙腾工贸公司诉重庆市垫江保温材料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龙腾工贸公司诉重庆市垫江保温材料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日期:10-06-11   重庆市龙腾工贸公司诉重庆市垫江保温材料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市龙腾工贸公司   被告:重庆市垫江保温材料厂   原告工贸公司诉称:1996年2月5日,其从四川省三峡节能产品厂受让取得“复合硅酸盐绝热型材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80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获取巨额利润,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被告材料厂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复合硅酸盐保温隔热材料,其组分及含量与原告专利方案不同,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亦与原告专利方案不同,且原告早在1994年就已知被告在生产此产品,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故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工贸公司于1996年2月5日受让取得复合硅酸盐绝热型材及其生产方法专利。该专利系四川省三峡节能产品厂于1991年12月3日申请、1994年5月22日颁证并于同年7月13日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号8,发明人游绍龙。其专利技术构思包括两个技术方案:(1)产品专利;(2)方法专利。产品专利包括6种材料组分及其百分含量,即:石棉、硅酸铝陶瓷纤维、膨胀珍珠岩、海泡石、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和水。方法专利包括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步骤。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既能保持复合硅酸盐保温隔热材料的优越性能,又能在加热或不加热的条件下都能应用的一种新型绝热材料。被告材料厂生产的产品除膨胀珍珠岩外,其他五种组分与专利产品的组分相同。专利权人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以及今年1月至4月被告获利约100余万元。2000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工贸公司接受转让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权后,于1999年12月1日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8号关于复合硅酸盐绝热型材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为:1.复合硅酸盐绝热型材产品专利。2.复合硅酸盐绝热型材生产方法专利,其特征在于(1)原料组分及用量;(2)生产步骤是:原料处理,按配方计量,浸泡,搅拌,制作型材。   2000年9月5日,调查发现的被告垫江保温材料厂(简称垫保厂)两份生产复合硅酸盐保温隔热材料单位型材耗量表,分别记载了单位型材原材料消耗量:   1999年1月21日,垫江县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垫保厂1998年生产保温材料型材9875.8立方米。2000年1月5日,垫江县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所附1999年12月该厂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显示,其1999年累计1至9月产量为5707.33立方米。垫保厂在二审审理中确认,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售价为800-1000元。调查发现的材料厂两份型材单位耗量表显示,该厂1998年10月每立方米的生产成本为479.43元,同年11月每立方米的成本为433.34元,其平均成本为每立方米456.38元。垫江县审计师事务所1998年12月9日审计报告披露,1994年1月至1998年8月共生产保温材料型材3.41万立方米,涂料0.65万立方米,每立方米实际成本465.17元。其销售收入为683.76元。其单位产品原料及包装物1998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平均成本为305元。在提取的材料厂复合硅酸盐保温隔热型材产品说明书上记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尺寸规格。   还查明:1999年11月4日,垫保厂与工贸公司曾签订购买该争议之专利权合同。工贸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1998年5月9日两次在《重庆经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声明主张权利,但未明确具体对象。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被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被告提供的配方,按国家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的能实施的子集合分析,各组分间含量的相对比例关系落入专利方案保护范围。海泡石与膨胀珍珠岩在产品结构特征上实质相同,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增加海泡石用量取代膨胀珍珠岩属等同替代,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这种替代。因此,被告产品具有原告产品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生产方法中原料配方也与专利方案相同,生产过程包含原料处理、浸泡、搅拌和制作成型,被告仅将专利方案的某些过程合并,无实质创新,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这种替代,仍属等同替代。据此,该院于2000年5月6日判决:(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复合硅酸盐保温隔热型材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工贸公司上诉称:(1)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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