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新旧案审规定对比评析第三稿.pdfVIP

质量技术监督新旧案审规定对比评析第三稿.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质量技术监督新旧案审规定对比评析第三稿

(转自网络,略加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 新旧案审规定对比评析第三稿 【说明】 1.本稿为私人讨论稿,非官方,非正式,仅供探讨,勿以为凭。属评论,而非 释义或解析。 2.本稿涉及很多论断及需探讨的问题,在现时或将来未必存在,仅供参考。 3. 《原规则》指《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新规定》指《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新办案程序》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评析内未明确出处的条款,均指 《新规定》条款。 5.阅读时,应分清“审委会”、“案审会办公室”等《原规则》称谓和“案审会 议”、“案审委”、“案审办”等《新规定》称谓,尤其注意“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区别。 6. 《新规定》为部门规章的制定,非修订。本评析稿为 《新规定》、《原规则》 两部门规章的对比评析。《原规则》自199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7.建议结合《新旧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对比评析》一并阅读。 一、立法目的 【旧】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技术监督行 政案件,制定本规则。 【新】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评】 1.本条体现了立法目的的变化,《原规则》案审定位为“集体审议”,《新规定》 对此予以模糊化。后文对此有详细分析。 2. 《行政处罚法》未规定审理工作等内容。第一,《行政处罚法》第38 条第2 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此,“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处理,一般案件 仅“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第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与 《新规定》“各委员会 议制”的案审制度在性质、人员结构、工作模式上截然不同。 3. “等法律法规”不知指何法律法规。 4.案审制度是质监系统执法办案的特色,是最重要的办案环节。全国仅有极少 数行政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及过案件的集体审理,上升到部门规章且单独作出 如此详尽规定的仅有质监系统。 二、案审工作适用范围 【旧】第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新】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评】 1.该条规定了 《新规定》适用范围。《原规则》审理工作适用范围为立案查处 的案件,《新规定》取消此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行政处罚案件”。 2. 《新规定》加入了案审办复核内容。 - 1 - 三、案审会职责 【旧】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新】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 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评】 1.该条规定了案审委的职责。案审委的工作职责为审理“立案查处的案件”, 与第2 条 《新规定》适用范围略有不同。是否代表 《新规定》除案审委集体审理外 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当场处罚,例如 《新规定》第18 条规定。 2.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简称有变化,由“审委会”改为“案审委”。 《原规则》的“审委会”代表一机构,而 《新规定》“案审会(议)”仅指案件 审理会议,称“案审会议”,机构称为“案审委”。 由此,体现了案审工作在操作模式上的重大变化:《原规则》未强行要求“召 开会议”形式进行案审,例如可采取文件传审、网上审案等非即时性形式进行审理。 《新规定》则予以明确,以“召开会议”形式进行案审,第5、11 条对会议召开程 序进行规定。 3. “集体审议”更改为“集体审理”。 四、案审委设置 【旧】第四条 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成员必须取得《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新】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

文档评论(0)

ayangjiayu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