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第一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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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第一审

第二十五节 我国刑事一般审判程序之刑事第一审程序 重点: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之庭审程序 背景介绍: 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已经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好不热闹: 镜头一,先判后审,审判形同演戏。。。 镜头二,不让或阻挠证人出庭。。。 镜头三,检察官和法官吵架甚至打架。。。 镜头四,法官给检察官出主意对付律师。。。 镜头五,辩护律师常常被赶出法庭。。。 镜头六,法官打瞌睡。。。 镜头七,法官不能独立决断案件又十分专横。。。 镜头八,检察官当庭训斥律师,胆大的律师予以对骂。。。 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从审判作用上而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相对于各种救济审程序而言的,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程序规则较其它审判程序最为全面、完备,比如公开审判、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直接言词、自由心证、陪审、辩护等审判原则均得到了全面体现。 第二,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础。其它刑事审判程序比如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等,均在不同程度上以刑事第一审的裁决为基础或出发点。 第三,刑事第一审作出的裁判在法宝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时就是生效裁判。 二、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 我国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普通程序规则的总称。强调公诉以区别于自诉,强调普通以区别于简易程序。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基本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两大部分,同时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一)庭前程序 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庭前程序在此是从狭义上而言的,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庭前程序的主体只指人民法院,而广义上的庭前程序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辩护方的活动;二是庭前程序只指公诉后和开庭前阶段的程序规则,而广义上的庭前程序包括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公诉准备等一系列活动程序规则。 庭前程序的核心是准备,目的首先在于提高效率,即通过必要的准备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件,准备不好将使庭审出现并导致诉讼拖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程序包括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两个部分: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的司法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条规定确立了开庭审判的基本条件是具起诉具备几个形式要件即可,并不要求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实行形式审查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在开庭前了解案件事实而形成先入为主甚至“先定后审”,以尽可能确保审判中心,防止审判“走过场”,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复印件一本主义,新刑诉法已作出了修改,恢复了79年刑诉法全卷移送的规定。 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资料:开庭审查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但开庭审判的全部条件或具体条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规定,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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