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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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 D3001-2009 研讨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第140号文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并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003年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249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主要变化是: 1、增加了动力管道、带压密封、防腐等作业类别,对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安装级别进行了细分,调整了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2、申请条件不再与施工企业资质挂钩,改为规定必要的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检验手段和企业规模(注册资金、职工总数、办公条件)等,并调整了资源条件要求。同时也不需要相应类、级别压力管道的施工业绩; 3、申请时采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并细化了需要提交资料的内容; 4、取消了已经取得地方受理批准的许可单位再申请更高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时需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改变原申请表格式) 5、申请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理要求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不再“参照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 6、明确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限,缩短了受理审查和审查批准的时限; 7、申请受理后要先落实试安装工程项目,试安装时应先向受理机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在施工过程接受监督检验; 8、明确规定鉴定评审应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并取消了联审过程; 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由原来的五年改为4年; 10、取消了持证期间施工业绩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即同时取得相应许可范围内的改造、维修资格,不再单独实施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管道高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G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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