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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办宣贯

化妆品定义(本办法) :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定义(卫生部)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关于检验标准 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进口食品执行标准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应予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关于出口食品执行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企业主体责任)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予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进口报检资料 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报检资料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应予关注的问题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统计、追溯、分类管理、证书等) 应予关注的问题 (五)关于中文标签、说明书 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应予关注的问题 (六)关于加工复出口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应予关注的问题 (六)关于口岸查验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应予关注的问题 (七)关于证书 第二章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食品合格证明:卫生证书 证书用语问题:“标签经验验合格” 应予关注的问题 (七)关于证书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证书:卫生证书、兽医证书、植物检疫等 应予关注的问题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143号 内 容 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应予关注的问题 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3日发布 第143号局长令 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于1部法律,3部法规 共:七章5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章: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四章: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内容全面:横向、纵向覆盖 二、条款细致:规定明确,指导性强 三、创新度大: 首次提出对卫生部未实施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进行风险物质安全性评估的要求; 首次对非销售化妆品成品的标签作出规定; 对特殊贸易性、非贸易性化妆品管理作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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