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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间利用权制度探析

论空间利用权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因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之利用已由传统的地面渐而发展为向空中与地下延伸。加之,因土地价格之暴涨,为减轻财政负担,空间利用权制度之构建有其必要性。本文首先对空间利用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通过对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的意义及对空间利用权之体系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空间利用权 空间地上权 空间地役权  社会初期,普遍以农业生产为主,社会需求可直接来源于自然资源,利用土地表面即可进行农业生产。嗣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业的发达,人口集中,社会需求增大。因都市之土地有限,社会对于土地利用之需求与土地资源稀缺之矛盾与日俱增。加之,土地价格之高涨亦刺激着人们对土地上下范围之空间的利用。惟此,现今对土地之利用,已不再局限于地面,继而转型为向空中与地下拓展,由传统的平面结构发展为立体化模型。  放眼之下,各国均对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了长期的实践探索,于立法层面亦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然在现今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空间之开发利用在理论与制度方面仍存在缺陷,亟需合理构建。因而,对空间利用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依旧任重而道远。  一、空间利用权概述  空间虽并不是有形物,然可以作为物权之客体而存在,并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为人们支配与控制。基于空间之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空间利用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日渐凸显作用。综合我国法学界的普遍意见,可将空间利用权的概念定义为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权利人合理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之空间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于空间利用权,可以得出相应解释,空间利用权即合理利用空间之权利。同时是基于法律规定利用空间并获得实际经济收益的权利。亦是空间利用权人单独支配利用一定之空间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就空间利用权的性质而言,目前学术界并无一致的意见。空间利用权是否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物权类型,对此问题,目前在我国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否定了空间利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观点认为“空间利用权不是物权法体系中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而只是针对在一定空间范围之内所设定的各种物权形式的总括。而另一种观点则肯定空间利用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物权类型,其观点认为因空间利用权可以于特殊情况下符合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意志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并可以通过登记制度进行公示,所以空间利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对此,目前仍需进一步探索。  二、构建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意义  随着现今科技进步,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亦促使人口发生急剧增长,因而当今社会对土地之利用与土地稀缺之矛盾日渐凸显。故此,现今社会已使对土地上下空间之立体利用呈现出全球性趋势,而这一趋势更是使得空间利用权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进行。着眼于现今社会,加快完善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肩负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创设该制度可以基于土地稀缺的前提下,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充实利用给予法律指引。同时,有利于提高空间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避免矛盾的产生,亦能够保障空间利用权的有效实现,促使空间利用权的正当行使。其对于有效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空间权之纠纷极其必要。  基于科学技术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早期就对空间进行了大规模的利用,亦从中汲取了很多经验。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在空间利用问题方面作出了很多实践,亦总结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与结论。基于此,其在早期便提对空间权的定义作出了阐述,同时,还尝试创建了有关空间权的法律制度。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正式以空间命名的《空间法》。虽然美国是以判例为主的国家,但对于空间权的规定不仅体现在判例方面,同时还体现在其成文法方面。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之一,德国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亦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则,坚持土地所有权绝对主义原则。德国在民法典中最早规定了空间权制度,嗣后又颁布并实施了《地上权条例》,借此弥补法典中未曾规制的部分。而台湾地区较之大陆地区,在空间利用制度方面的发展状况亦显发达。其仿效日本民法,于2010年修改民法典时增设了属于空间利用权性质的“区分地上权”专节。  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其中,第136条限制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范围及其设立所应依据的原则。由此可见,该规定间接凸显了空间之利用价值,同时亦认可了空间利用权的存在。对此,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颁布具有着重大价值,其象征着在完善空间利用权制度层面,我国跨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步,这亦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三、空间利用权之体系分析  综合我国对于空间利用权制度的研究进展可得知空间利用权涵盖了一定空间范围内上所创设的多种空间利用权利形式。根据学术界的普遍观点,空间利用权包括具有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的二种不同的空间利用权形式。前者是针对必须依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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