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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调查研究

论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调查研究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论文关键词 出席 公诉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实践中,检察院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公诉人不出庭存在诸多弊端:  1.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公诉人不出庭,使简易审判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控诉方的缺席,法官的中立和居间裁判地位难以保证。  2.审判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高检院提出的目标和对策  为切实保证修正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院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明确要求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  三、全国检察机关在过渡期的实践  (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的实践  成都武候区院自2011年11月1日起,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已达100%,他们“四个三”做法包括:  一是充实人、财、物配备,建立“三个保障”。即人才保障、经费保障、后勤保障。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5名具有公诉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充实到公诉部门;对每起案件给承办人一定的经费补贴(列入全年公诉经费预算);为公诉部门配备两辆公务用车并安排法警定时定点接送公诉人出庭和前往看守所讯问。  二是完善部门内分工,实行“三个专人”。即专人办案,公诉部门成立一个简易程序案件承办组和三个普通案件承办组,简易组办案干警五人,一名副科长担任组长;专人审查,公诉部门制定专门格式的简易程序案件审批表;专人出庭,指定简易组副组长带领两名干警负责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工作。  三是加强公检法协调,确立“三个集中”。即在不违反办案时限的前提下,公安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部门于每周二和周四集中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刑庭确立两名法官主要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并于每周四、五集中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  四是严控侦诉判环节,做好“三个监督”。即做好侦查监督,防止侦查羁押期限过长,造成刑期倒挂;做好庭审监督;做好判决监督。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2012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各级公诉部门认真落实市院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的要求,上海市检察院提出:  一是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相对集中公诉、开庭审理的机制。二是要完善出庭模式的探索。(1)简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讯问可简化和省略。(3)举证质证。对事实单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的案件,既可通过宣读起诉书方式一并进行举证,也可单独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起诉书证据部分内容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简易程序案件开展法庭辩论,一要简化,二要突出重点。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主要包括:简要概述出庭的依据和目的以及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意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的,在审判长确认后可直接进入量刑辩论。  (三)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高检院下发通知后,北京市院积极应对,安排海淀院、昌平院、西城院和平谷院作为我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的试点院,要求该四院积极组织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海淀院以简易程序案件为专职公诉人出庭改革的试点案件范围,在简易案件大办案组内确定了两名业务水平较高、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主诉检察官担任专职出庭公诉人,负责集中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专职出庭公诉人庭前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熟悉案情及证据,准备出庭预案;出庭时遵循“合法、简明、扼要”六字方针进行法庭示证、质证,并主要围绕量刑发表公诉意见,整个庭审过程重在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四、我院的实际和探索  (一)我院公诉队伍的实际状况  我院和海淀院相比,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一是案件数量相差较大,专业化分工尚未真正形成。二是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未形成合理的梯队。现在承办人几乎全是年轻人,办案经验严重不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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