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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简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论文摘要 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已逐渐凸显,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很大程度地削弱了司法所追求正义的效果以及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如何在坚持依法办事,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又使得人们的意愿能够通过相对顺畅的渠道进入司法领域,并且得到公众可以普遍接受的结果,使其更加接近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从而得到公众舆论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所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司法独立 良性互动  一、案情回顾  (一)许霆案  2006年4月,由山西前来广州打工的许霆利用银行ATM取款机故障——每取1000元仅从卡中扣除1元,分171次从中提取现金共计173826 万元,携款潜逃一年后落网。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后许霆上诉。  许霆案自一审判决宣布后,舆论哗然,人们通过网络和传统媒体等各种方式对该判决表示质疑, 认为量刑过重。2008 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许霆的上诉,并做出原一审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8 年 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 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 元非法所得。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许霆案尘埃落定。  二、由案件引发的舆论与司法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逐渐注重对社会舆论的考量  1.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合理吸收  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是出于对司法公正、无偏私的一种期待,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在审理一些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去倾听社会公众各方面对于案件的意见与看法,譬如前文提到的许霆案,沸腾的舆论纠正了司法工作的偏差,使其在社会的监督下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2.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社会舆论可作为断案依据  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法院的判决要根据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司法审判绝不是对法律简单、机械地适用,而是在人际之间的活动中实现的,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将在裁审中直接体现。法官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分子,要应对社会各方面的制约和社会干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裁判不谋而合。 从某种意义而言,法官的判决行为并非纯粹的服从规则的行为,更恰当地说,它是在规则的支配下、民意的影响下形成的。  (二)学术界对于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问题的争议  在当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社会舆论的渗入使得司法活动不得不对公众意思加以关注,所以在此时,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是否应该适当考量社会公众情绪,成为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有学者认为司法活动对舆论的考量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体现了司法活动民主性,使其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即由公众参与司法审判过程可以督促司法工作者秉公办案,限制司法裁量权。同时,在司法活动中吸收引入一定的群众思维,也可以弥补司法工作者职业思维的不足。  有的学者则认为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固有传统,公众舆论更多的是以道德为标准去影响司法活动,与现代的司法运作机制格格不入。 即“只有独立的司法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只有坚持以法律为最高标准,司法所司的才是真正的法,只有法律及法律自身所固有的原则才能成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依据和支撑,只有严格依据法律所产生的判决才是依法的判决,而公众意思等因素的影响只会让司法活动偏离法律设置的初衷和法律运行的轨道。  三、社会舆论与司法矛盾关系的具体内容  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和谐相处,实际上就是辩证地看待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的问题。社会舆论影响司法活动从某一方面来讲是对广义的人民陪审制度的践行,司法活动所要做的是呼应或顺应而不是忽视甚至对抗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审判结果最终还是要回归于社会,舆论海洋中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做为建立一个透明的、人民群众都看得见的司法制度。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动”,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加紧密透明,互联网与传媒的普及使一些原本不认识的人能够就某一社会事件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与他人进行交流与互动,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力量——舆论。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正面影响  1.社会舆论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特殊方式,与司法独立原则一起作用于司法活动,二者的目标统一于司法公正。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权力和人情因素对司法的干涉,防范法院及法官滥用司法权和司法腐败,震慑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社会单位和组织及其人员不敢出于私利干涉司法活动。  2.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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