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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

简论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  论文摘要 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推开后,全国各地试点城市均出现了“叫好不叫座”、“遇冷”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医师多点执业背后潜存着非常多的法律风险,本文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医师 多点执业 法律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陆续颁布医师多点执业试行通知和管理办法,但是实践中却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医师多点执业叫好不叫座”、“医师多点执业频频遇冷”、“医师遭受分身瓶颈”、“媒体热、医院冷”等等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医院、医生和患者一方面对医师多点执业满怀期望和欣喜,一方面又对医师多点执业持观望、犹豫态度,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陷入尴尬困境。  究其原因,医师多点执业在我国仍处于改革试验阶段,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上,立法上更是处于空白。医师多点执业作为一项新政策,如果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和支撑,必将存在很多隐患和风险,最终阻止新政策本身的推广,因此,本文意图对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系统的研究分析,并在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顺利推广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等,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明确了医师必须在唯一的一个注册执业地点执业,为禁止多点执业和“走穴”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之后一直没有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豍2009年9月,卫生部下发《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二、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立法不足  (一)医师多点执业没有从法律上予以认可,缺乏合法性根据  尽管目前有关文件鼓励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而且各地也逐渐推开试行医师多点执业,但是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认可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根据法律的位阶效力,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因此,《执业医师法》只要还没有被修改或废止,医师多点执业仍旧是法律禁止行为,如此,医师多点执业必然面临合法性质疑。  (二)医师多点执业面临众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缺乏可操作性  医师多点执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改革,必然面临着众多的障碍和困难,其中不仅涉及到政策问题,更是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医院的人事改革方面的困难,如:多点执业中医师和原医院和第二、第三执业医院的关系属性,多点执业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的关系是除了与“原医院”是聘用关系外,同时与其他多个医院要么劳动关系、要么雇佣关系、要么承揽关系、要么委托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相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也不同;当然,也有部分医生走出原有的体制成为自由执业者,他们同时与多个医院形成松散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等。另外还有多点执业中的监管及风险防范等等一些列法律问题。医师多点执业面临如此众多的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导致实际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缺乏可操作性,医师和医院都心存疑虑,不敢申请医师多点执业。  三、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和医院,基本上一致认为应该是合同关系,但具体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亦或是委托关系,则没有统一的说法。而且,不同的合同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更是不同。当然,也有部分医生走出原有的体制成为自由执业者,他们同时与多个医院形成松散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等。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不仅涉及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医院的人事改革和管理问题等。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责任能力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极可能会大大增加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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