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正当防卫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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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正当防卫 (一)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数量 (六)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当权利遭受侵害时,来不及等待司法机关的援助,而以自力恢复其原状,或实施一定的保全行为,以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 (2)受侵害的法益存在着恢复的可能性,但无法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国家的保护,实行自救。(3)以自救的意思实施了自救行为。(4)自救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防卫制度的评价 特殊防卫制度,固然有利于发挥防卫人的防卫的积极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确实有可能导致私力复仇泛滥的危险,一些人由此产生担忧。可以说,特殊防卫制度的规定是利弊共存。 (2)看防卫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社会上的一般观念,认为防卫行为强度与侵害行为强度没有过分悬殊地不相适应,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主要有:?为了制止较轻的不法侵害,保卫较小的利益而采用的激烈的防卫方法;?对单纯的侵害财产的犯罪,用杀害、重伤侵害人的方法防卫;?在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却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应有危害结果的情况。 (3)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还不是防卫过当。何为“重大损害”,主要是指在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造成侵害人死亡、重伤。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条件:   (一)特殊防卫的条件   1、特定的防卫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它必须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才能实施。这里的行凶显然不受指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行凶。 (2)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都是以暴力犯罪的出现。暴力犯罪,是指侵害人实施的是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各种强制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2、特定的防卫时间。严重的暴力犯罪必须是正在进行,才能允许实行特殊防卫。   3、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特殊防卫保护的只能是的人身安全。 *   古典自然法学派从自然权利的意义上赋予防卫权的正当性,视正当防卫是人的自然权利组成部分,称之为自然权利说。法律权利说则把正当防卫视为法律所赋予的—种权利。因此,正当防卫不仅具有个人自卫性,而且具有维护法秩序的功能。我国学者认为,防卫权就其来源而言,是一种自然权利。但一经法律确认,它就转化为一种法律权利。 一、正当防卫的性质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四条件说”: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五条件说” 在“四条件说”基础之上,增加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六条件说” 主张在“五条件说”基础上,应加上“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这一条件。   1、不法侵害的概念。 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所涉及的权益范围。既可能是针对国家社会,也可能是针对个人,既可能是针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既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   3、不法侵害的程度。从外延上看,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但不限于此,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也属不法侵害之列。 4、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否实施防卫?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之争。   5、对无责任能力人的损害行为能否防卫?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侵害行为,能躲避的应尽量躲避,不能躲避的情况下,可以紧急避险。 6、过失不法侵害行为能否防卫?同样有否定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7、对防卫过当形成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传统的观点认为,侵害人不得对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并将其称之为逆防卫。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的时间条件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进行或者行为虽然结束但侵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侵害行为或者即时即地挽回损失。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造成,被侵害的权利已经不能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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