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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和《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新交建工程[2011]238号),结合本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高速项目省代建指挥部(以下简称代建指挥部)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单位。
第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文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地形的实际情况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二)国家发布新的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对局部工程的设计变更;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五)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
(六)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缺、漏、错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七)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八)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除非另有规定。
第九条 交付施工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及有关资料;
二、涉及工程变更的原设计图纸。
三、设计变更后工程设计图纸;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
五、设计变更预算细目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
六、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
七、其他资料。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十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预估合同价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不得越权变更,但对超出变更范围和费用权限的,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交付施工程序,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传递。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的,逐级审查后由湖南省代建指挥部上报项目执行三处。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进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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