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学习:销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财务学习:销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务学习:促销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1-06-26 18:00:14) 【观点和资料来源于网上,小兵略作整理】 (一)基本规定 1、适用情形 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税基础 (1)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关于上述计税基础,有网名为*童的网友提出两个观点:①三年前1万购入的计算机,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0,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0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万征。三年前100万购入的房屋,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万,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万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00万征。而且宁静致远老师还将这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了出来,认为可否按照公允价值征税。 (3)个人理解,首先有一个经营常规问题,并且按中国人传统观念,送礼很少送旧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当然不排除送古玩一类的东西。退 一步讲,如果真有这些情况,那么三年前购入的房屋,那就不属于商品,而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也就是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而且要将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子赠 送,首先要视同销售,这样就要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来确定销售价格,那么这个价格理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为这相当于企业按这个价格卖给这个人取 得现金后又将现金送给此人。至于将旧电脑送人,委实不符合经营常规,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4)事实上,对外购的商品来说,两壶酒所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规定一至,税种之间充分协调”是很有道理的。另外本条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法,也就是自产和外购的服务也列入了征税范围,这就堵死了一些所谓的筹划大师 用来避税的途径。 (二)背景资料 1、两个废止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和这两个规定相比,此次通知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这个可以这样理解,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扣除,因此财税(2011)50号再次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2、稽便函[2008]115号的细化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 (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①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②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 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③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 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稽便函[

文档评论(0)

sb7529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