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案例notes.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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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夏飞单 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12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12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13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1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 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 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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