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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培训资料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政策解读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2015.11.9 目录 一、“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介绍 二、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三、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1、“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简介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实行由工商、质监、税务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2、“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办理范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 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户暂不实行“一照一码”。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3、“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简要涉税工作流程 企业登记 机关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4、何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5、“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介绍 1.6、“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2.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需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2.3、发票领用 首次申请领用国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3、发票领用 首次申请领用税控发票步骤及所需资料: 步骤一:申请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步骤二: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2.3、纳税申报 (一)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该办 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国税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 4、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申报; 除上述业务外,如果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业务办理指南 2.3、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不间断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首次纳税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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