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常见题及处理处罚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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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常见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定性依据 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 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搞“三边工程” 定性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城(1998)215号文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3.《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三、对 三边工程 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概算外投资 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计设〔1983〕1477号) 第三十三条 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 ?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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