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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
依据2008年1月3日No.01/2008/ND-CP法令定义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功能,任务,权力和组织机构;2009年9月10日No.01/2008/ND-CP法令对前述法令第3节的补充;
依据2010年6月17日越南国民大会通过的No.55/2010/QH12食品安全法律。
依据2008年7月18日No.79/2008/ND-CP法令定义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管理体系,检查和测试;
下文即是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出口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 5
第三章 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 6
第四章 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 7
第五章 职责和权力 8
第六章 实施的组织机构 9
第七章 附则 11
附件1本通告涉及到的商品名称和对应HS编码 12
附件2出口国家主管当局职责及其关于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信息 15
附件3在出口国植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和保存期间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 16
和防腐剂列表
附件4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登记信息(进口商填写) 17
附件5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取样报告 19
附件6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证书 20
附件7不合格通知书 22
总则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管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指南,并且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管辖权。
本通告涉及的食品清单参见附件1.
本通告不得干预植物检疫措施。
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本国和国外的经营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辖下的进口食品的个人和组织。
免于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食品
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免税食品;
外交邮袋中和领事邮袋中的食品;
过境和转口的食品;
免税库中的食品;
试验和研究用的食品样品。
定义
本通告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进口货物:已注册可接收官方检验的一批食品。
被检查货物:已注册可接收官方检验的由同一加工厂生产的同一类型的食品。
严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食品经检测发现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取样频率:在进口时对已检查货物的测试取样次数。
进口食品的要求
1. 进口食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出口国家是被越南主管部门认可的满足越南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
b) 以恰当的方式包装或存储;标签需包含:食品的名称,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批准号(如果有)和现行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用越南文或在附标签用越南文标明)
c) 如本通告第三章中描述的,需通过检验和验证。
2 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或依托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必须:
a) 满足第1条中的要求;
b) 如63/2010/TT-BNNPTNT中描述的,随附出口国主管部门的自由销售证明(CFS).
3. 进口的加工和/或包装食品(包括第2条中描述的食品)在上市之前必须:
a) 满足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
b) 具有符合现行有关法规要求的在越南主管部门注册的符合性声明。
检验的形式和标准
货物检验:所有进口到越南的食品类货物必须经过文件检查,鉴定和物理检验。关于进口货物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详列在本通告的第三章中。
在出口国的现场检验:指在产品制造的出口国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卫生条件的检验。这种检验形式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将考虑使用,即某出口国有多家工厂(每年至少3家工厂)的产品在出口到越南时发现严重违反越南食品安全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包括:加工厂和进口商的合规性;在加工厂或原产国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货物的状态及其随附单据;以及由此描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的法律依据
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越南和国际的标准、法律和技术性法规。
国际条约以及越南与出口国的双边协定中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条款。
检验和监管主体
在边境检查站或免税库的检验主体:植物保护局下属的或者授权的各单位或个人。
市场流通产品的检验和监管主体:各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局授权的各单位或个人。
对出口国的检验主体: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部,植物保护局和其他相关机构。
费用、规费和预算
1. 检验主体被授予收费的职能。需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要求。
2. 对出口国的检验预算被涵盖在国家预算之中。国家农林渔质量保证局会同植物保护局制定并提交年度的对出口国的检验计划及相应的费用预算。
3. 对市场流通的食品的检验和监管预算被涵盖在国家预算中。并且处于2010年1月22日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05/2010/TT-BNNPTNT通告中订立的监管计划框架中。上述通告对农产品上市前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检验和监管提供了指南。
第二章 出口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
注册文件
出口国负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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