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规制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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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规制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摘要:信息和数字时代下,网络著作权保护越发棘手,频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已经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我国权利制度的完善。面对一面是创作家倡导的加强网络著作权信息环境规制,一面是公众呼吁“信息共享”的公共需求,建构和谐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举步维艰。本文通过对合理的网络信息规制的必要性的理性分析,提出五点结合市场与政府的平衡机制以实现双赢的规制手段,最大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关键字:著作权;权利;信息环境;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反战,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日渐突出,其中在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占到半数以上,这与强调在数字平台上的信息共享的网络资源的特性有密切的联系。现代技术下的网络资源打破传统资源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不仅涉及的网络作品更为多样,且独创性的成果可以进行多种有形式的复制、修改。网络虚拟性、全球性、高复制性、易扩散性、可接受性、非确定性更是加快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的泛滥。2.高压信息规制环境下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若干问题2.1信息更新快,法律滞后网络具有全球性、易扩散性、不可控性、易复制性等特点,一旦具有某种交易和利用价值的信息通过一次上传或是多次转载后,网络著作的传播可以说是达到失控的境地,侵权也就无处不在。海量的信息,种类繁多,更新周期短,开放性极强,任何只要能上传和下载的电脑都能成为著作侵权链的其中一环。哪怕是大力鼓吹接手监管网络美国政府,也不得不承认繁复的、密集的网络体系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与之相抗衡。无处不在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甚至是各种博客、论坛上的帖子都有可能与著作权保护相挂钩,群众往往产生无意识的需求性的“侵权”冲动。随着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频发,全国人大曾多次修订《著作权法》,推动立法和司法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上的完善。而事实是这个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前瞻性的不足,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凸显的矛盾,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远远滞后于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2.2经济利益的追逐,利益链重叠著作权的内容中的财产权利及即经济权利,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使用或传播作品所获得的报酬,其背后充斥着庞大的利益集团的经济博弈。近年来互联网通讯技术的使用开发,发展了一个新型的行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能使货物贸易的信息沟通乃至货款的电子支付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使著作者、网络服务商、使用者、社会各个利益主体都在无形的数字化平台的庇护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权利人希望通过版权税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实现对作品的最大的垄断和经济回报。而网络服务商窥探到部分网络信息取证难、网络出版物复制成本低、著作权在法律保护上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等漏洞,通过便捷的网络传播,从他人智力成果中获取投资的最大化。理性化的大众和社会则通过网络的数字共享平台,点击“copy”按键,获取自由享用的信息,在无负罪感的需求冲动下,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前阵子爆发的作家维权联盟对苹果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博弈不言自明。三七开的苹果公司和应用开发商的利润瓜分机制,使盗版源头屡禁不止,造成中国的作家和版权业近千万的损失。2.3制度漏洞,救济途径的缺乏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底层保障司法,虽然在台面不断公布新的与国际接轨、面向中国国情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和法规,但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使用措施,地域和时间限制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无法在更大范围提供强有力的预防机制。“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也从另一面使网络著作侵权行为扩大化。行政投诉虽然成为诸多著作权人维权途径,但相关保护条例远少于著作权司法和民法,内容也不是很丰富,操作性也不高。因为互联网内容的不确定性强,侵权人身份、侵权损害难以计量,给行政检查、处罚和裁决增加了难度。而刑事救济存在客体范围不一致、在刑罚的区别性及罚金刑的适用上也存在争议。“避风港条款”可以成为称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大庇护伞。所谓的避风港条例是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才被视为侵权。如此模棱两可的适用前提,然而使网络非法链接量、非法下载量呈现不降反升的趋势,极大地纵容了网络盗版的侵权行为。3.信息消费时代下加强信息环境规范的必要性3.1 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作家维权屡屡打出“不要让互联网变成著作权贼赃市场”的口号,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已是不容置辩的事实。现今网络化呈几何式增长,我国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达到近60万家,其中也不乏打着尊重知识产权的幌子的IT界的巨无霸们,百度、苹果、新浪等企业从弱势集体的作家身上进行层层智力和精神剥削。大众看着桌上的“免费午餐”自然也难挡诱惑,需求冲动战胜了内心的自我约束,从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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