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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认证基础知识的

课程提供说明;教程内容;第一章 认证基础知识;“认证”定义;认证的起源与发展;产品认证的益处;认证的类别和属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共2批目录104种产品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或CCEE认证),共3批目录108种产品 两种制度(CCEE 和CCIB)合二为一(CCC) “四个统一”: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对外:客观上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对内:主观上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统一各种质量评价制度,在中国境内逐步实现一证走遍全国) ;产品认证模式;第五种认证模式;产品认证的依据;2、规章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式样、使用要求、制作申请与发放、监督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 CCC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9号公告) 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08』56号文;3、技术依据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区域标准或团体标准 行业标准 CQC认可的其他标准;4、合同依据 双边或多边合同;标准的分类;中国认证认可职能划分;产品认证标志;其他认证标志;CQC 在国内外共设有 45 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周到、高质量的服务。 CQC在国内共设立了12个分中心,在国外设立了1个分中心,专业从事产品认证工作。 ;CQC总部设在北京 共有16个部门 12个产品认证分中心 拥有6300多名认证工程师 35个管理体系评审中心 180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CQC 是 IECEE-CB 体系中国惟一的国家认证机 构( NCB )和 IQNet 的正式成员。CQC 与国 外诸多知名认证机构间的国际互认业务,以及 广泛的国际交流和良好的国际形象,都能使客 户享受增值服务。 ;CQC开展的业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QS9000、TL9000、HACCP 、TS16949、ISO14064、能源管理体系 产品认证(CCC认证、CQC标志认证) 节能节水产品认证 培训业务 其他(CB认证、PSE、CE、二方审核、 工业服务、光伏);CQC南京分中心于2002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CQC南京分中心主要承担了江苏地区的产品认证受理、工厂检查工作、培训工作及配合江苏地区地方质检机构开展“3C认证”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 认证机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解读;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产品监督检查形式:抽样/买样+检查/检验 常见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产品 *国抽、省抽、地抽(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局抽检: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验[无检测试验室,一般委托各地质检所或社会试验室(如国家或省中心、试验室)] ;☆认监委: CCC专项抽查(委托CCC指定检测机构) ☆认证机构: 按照认证规则或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委托的检 查员或认证机构人员) 送CCC指定试验室,以上两种监督只针对认证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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